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要求、卫生质量要求、检测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equipment of air purification and sterilization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3.3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
空气动力学直径不大于10μm的颗粒物。
3.4
管理责任人 person in charge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
4 设备设施要求
4.1 新风口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并符合以下要求: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低于排风口;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进排风不应短路。
4.2 空调机组、风管(道)
4.2.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空调机组应设置粗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中效过滤器。
4.2.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
4.2.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4.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加湿过程中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4.2.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应设置不小于300mm×250mm的可开闭窗口,也可用送回风管上的送回风口替代。
4.3 开放式冷却塔
4.3.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和自然通风口,远离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应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4.3.2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4.3.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5 卫生质量要求
5.1 新风
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
场 所新风量m3/h·人住宿场所宾馆、饭店、公寓式酒店、住宅等≥30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酒吧等≥20沐浴场所浴室、浴场、洗浴中心、足浴等≥20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厅、歌舞厅≥3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棋牌室、网吧等≥20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美发店、美甲店≥30购物交易场所商场、书店、超市、营业厅等≥20体育健身场所游泳馆、健身馆≥30体育馆≥20文化交流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30展览馆≥20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候诊室≥30候车、候机、地铁站台、轨道交通车厢≥20办公场所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30学校教室、计算机室等≥20
5.2 送风
送风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质量
项 目要 求PM10≤0.15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b-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
5.3 风管(道)内表面
风管(道)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道)内表面
项 目要 求积尘量≤20 g/m2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5.4 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
冷却塔、盘管、表冷器和加湿器使用或产出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6 检测要求
6.1 检测时限
6.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两年进行1次卫生检测。
6.1.2 开放式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卫生检测。
6.2 检测项目
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卫生质量的要求项目。
6.3 检测样本量
6.3.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6.3.2 空调风系统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
6.3.3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6.4 检验方法
卫生质量的检验应按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规定的方法执行。
6.5 判定
6.5.1 当单个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1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6.5.2 当送风管(道)中单个风口的细菌、真菌结果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当送风管(道)风口PM10,单个空调系统各风口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6.5.3 当风管(道)内表面单件样品的细菌、真菌检测结果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6.5.4 当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单个空调系统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6.5.5 当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判定不合格。
7 卫生学评价
7.1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设计阶段或竣工前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7.2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运行期间做出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8 卫生管理要求
8.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8.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管理责任人应对冷却塔、机组、风管、盘管等部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的部位、内容和频次见表4。
表4 开放式冷却塔、空调机组、风管、盘管等部件检查频次
部 位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空调机组过滤器积尘状况1次/月底 盘积水、积尘状况1次/月风管(道)积尘状况1次/2年盘管及托盘积水、积尘状况1次/半年开放式冷却塔消毒剂使用记录1次/周
8.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时,管理责任人应对设备设施进行改造。
8.5 新风量不符合本标准5.1时,管理责任人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试或改造。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
——开放式冷却塔初次使用或停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的;
——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
——风管(道)内表面的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
——机组、风管(道)、盘管、风口等部件目测时有明显的污染物。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消毒:
——冷却水、冷凝水、空调加湿水检出嗜肺军团菌;
——风管(道)内表面检出致病菌;
——送风中检出b-溶血性链球菌或其他致病菌。
8.8 清洗消毒应符合GB 19210的要求,清洗消毒中使用的设备、器具、药物,不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二次污染,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染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9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市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全新风运行;
——应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有效运行;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
——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托盘等设备部件,应每周清洗、消毒或更换。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A.1 风管法
A.1.1 原理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当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应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m3/h),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得出新风量结果(m3/ h·人)。
A.1.2 主要仪器
A.1.2.1 皮托管法
A.1.2.1.1 标准皮托管系数
=0.99±0.01,或S型皮托管 =0.84±0.01。
A.1.2.1.2 微压计
精确度不应低于2%,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Pa。
A.1.2.1.3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C。
A.1.2.2 风速计法
A.1.2.2.1 热电风速仪
最小读数不应大于0.1m/s。
A.1.2.2.2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C。
A.1.3 检测断面和测点
A.1.3.1 检测断面应选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A.1.3.2 测点位置和数量:
——圆形风管:将风管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测点选在各环面积中心线与垂直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同心环数及测点数的确定见表A.1。直径小于0.3m流速分布比较均匀的风管,取风管中心一点作为测点。气流分布对称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只取一个方向的测点进行检测。
表A.1 圆形风管的环数及测点数
风管直径m环数个测点数(两个方向共计)≤11~24~8>1~22~38~12>2~33~412~16
——矩形风管:将风管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等面积小块的数量和测点数的确定见表A.2。
表A.2 矩形风管的分块及测点数
风管断面面积m2等面积小块数个测点数个≤12×24>1~43×39>4~93×412>9~164×416
A.1.4 风管截面面积测量
测定风管检测断面面积(A),分环或分块确定检测点。
A.1.5 皮托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
A.1.5.1 准备工作:检查微压计显示,微压计与皮托管连接不应漏气。
A.1.5.2 动压(Pd)的测量:将皮托管全压入口与微压计正压端连接,静压管入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皮托管的全压测孔正对着气流方向,偏差不应超过10°,测出各点动压。重复测量一次,取平均值。
A.1.5.3 新风温度(t)的测量:一般情况下可在风管中心的一点测量。将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测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稳定后读数。
A.1.5.4 新风量(Q)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 (1)
式中:
A——风管截面面积,m2;
t——风管内温度测定值,℃;
pd ——风管中动压测定平均值,Pa。
A.1.6 风速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
A.1.6.1 当风管内的动压值Pd小于4Pa时,可用热电风速仪测量风速。
A.1.6.2 准备工作:调节风速仪的零点与满度。
A.1.6.3 风管内平均风速(`V )的测定:将风速仪放入风管内,测定各测点风速,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A.1.6.4 新风量(Q)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 (2)
式中:
Q——新风量,m3/h;
A——风管截面面积,m2;
`V——风管中空气的平均风速,m/s。
A.2 二氧化碳法
A.2.1 采样
A.2.1.1 采样点:采样点应在所测空调通风系统的供风区域内,分别在该系统送风管的近端、中端及末端的供风区域或房间设置3个~4个采样点;采样高度为1.2m~1.5m。
A.2.1.2 采样方法:测定时空调通风系统应正常运行,供风区域或房间在“额定负荷”的情况下进行。
A.2.2 检验方法
按照GB/T 18204.24规定的方法执行。
A.2.3 二氧化碳浓度的计算
一个系统二氧化碳浓度,按该系统供风区域或房间全部测定的二氧化碳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给出。
A.2.4 二氧化碳浓度
二氧化碳浓度应符合表A.3的要求
表A.3 二氧化碳浓与新风量的数值对应关系表
二氧化碳 (%)新风量(m3/人.小时)0.07300.1520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B.1 仪器
B.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B.1.1.1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符合Da50=(10±0.5)mm,sg=1.5±0.1的要求。Da50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sg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
B.1.1.2 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应小于7%。
B.1.1.3 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不应大于25%。
ROU=b∣+2∣MVC∣..................................... (3)
式中:
b——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B.1.1.4 仪器测定范围为0.01mg/m3~10mg/m3。
B.1.1.5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应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B.1.1.6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验与标定。
B.1.2 检测点布置
B.1.2.1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375px~500px处,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B.1.2.2 送风口面积小于0.1m2的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m2以上的设置5个检测点。
B.1.3 检测时间与频次
B.1.3.1 检测应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
B.1.3.2 每个检测点检测3次。
B.1.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B.1.4 检测数据处理
B.1.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 R ´ K........................................ (4)
式中:
C——质量浓度,mg/m3;
R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K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B.1.4.2 送风口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第k个送风口的送风中PM10浓度(Cak)按下式计算:
.................................... (5)
式中:
Cij ——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
n ——测点个数。
B.1.4.3 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一个系统(a)的送风中PM10浓度(Ca)按该系统全部检测的送风口PM10浓度(Cak)的算术平均值给出。
北京公司:010-6787-0798
136-0115-3459
上海公司:021-6414-9782
天津公司:022-5881-6362
成都公司:028-8326-2208
武汉公司:400-1366-939
深圳公司:0755-2868-7901
海南公司:187-895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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